关于发布无锡市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试实施细则的通告

关于发布无锡市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
能力验证考试实施细则的通告

        为加强对我市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第22号令)及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意见(试行)》(苏无管[2013]172号),特制定《无锡市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试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现予发布。

                            2015年6月1日


主题词:业余  无线电台  能力  验证  细则
抄送: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印发
                                                                     共印6份


无锡市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
验证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第22号令)、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意见(试行)》(苏无管[2013]172号)及中国无线电协会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无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信电局)依法负责在本市开展业余无线电台A类、B类操作技术能力等级验证考试工作(以下简称:考试)。

第二章  组织考试及报名
        第三条  市信电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试计划,不定期地组织考试。
        第四条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接受其它报名方式。申请人登录市信电局网站(
http://xxb.wuxi.gov.cn/Web101/ggfw/index.shtml),进入“无锡市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试报名”系统,如实填报个人真实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第三章报名材料审核
        第五条  市信电局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数据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联系申请人重新填报。
        第六条  市信电局根据验证类别、报名人数、申请人所处地区等因素,为已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人指配考试时间、考场及考试场次,由申请人在“无锡市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试报名”系统中,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七条  原则上每场考试核定参考人员不超过40人,如报名人数大于核定人数,以报名材料到达的先后顺序决定参加各场次的参考人员。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八条  市信电局负责组织考试。考试采取电脑机考的方式,其中A类试卷共30题,答题时间为60分钟,答对25题(含)以上为合格;B类试卷共50题,答题时间为90分钟,答对40题(含)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各场次监考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工作人员须佩戴由市信电局核发的“无锡市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考试监考证” 进入考场。
        第十条  参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逾期未参加的需重新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前20分钟,经工作人员验证身份证、准考证后,参考人员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参考人员迟到1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参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考试必要工具,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词典等物品。
        第十二条  答卷前,参考人员必须将所有要求填写的事项准确无误地填写在考试系统起始界面并正确提交后,考试开始计时。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参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如有需要,须经监考人员允许。参考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可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与其他参考人员交流。参考人员必须独立答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不准看书,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题、传递纸条、交换考试机位、替考等。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视为作弊,一经发现,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四条  考试开始20分钟后,参考人员方可提交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试系统将自动停止答题,并当场提交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参考人员答题结束,考试系统将当场自动阅卷并打印考试成绩单,参考人员应在成绩单上签署:“本人对此次验证考试成绩确认无误”并签名;如参考人员不愿意签署的,工作人员应在考试成绩单上注明情况。考试完成后参考人员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市信电局应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考试成绩汇总表,考试负责人、监考阅卷工作人员在汇总表上签名。所有电脑考卷、答题数据、参考人员成绩单与考试成绩汇总表一并做为验证考试的资料存档一年以上。

第五章  数据上报及证书核发
        第十七条  市信电局负责将验证考试通过人员的资料报省无线电管理局,在取得操作证书批准文件后,市信电局在网站上公布,并核发操作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申请人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应如实申报本人真实信息等相关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考试成绩和操作证书。
        第十九条  监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切实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准考证当场有效,过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如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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