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 技术应用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的应用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产业发展情况,并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制定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应用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
技术应用规定(试行)
一、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的具体使用频率为840-845MHz和920-925MHz。
二、该频段RFID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指标:
        1、载波频率容限:20×10-6;
        2、信道带宽及信道占用带宽(99%能量):250kHz;
        3、信道中心频率:
        fc(MHz)=840.125+N×0.25和
        fc(MHz)=920.125+M×0.25(N、M为整数,取值为0-19);
        4、邻道功率泄漏比:40dB(第一邻道),60dB(第二邻道);
        5、发射功率:

        6、工作模式为跳频扩频方式,每跳频信道最大驻留时间2秒;
        7、杂散发射限值(在两频段的中间载波频率±1MHz范围以外):
        7.1天线端口



        7.2机箱端口(含一体化天线)

        8、电源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应满足国标GB9254-1998中B类设备的限值要求;

        9、在制造商声明的极限工作电压、极限温度条件下,设备的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应满足相应技术指标。

三、该频段的RFID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鉴于800/900MHz频段RFID是一项新的无线电应用技术,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无线电干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该频段RFID设备使用的管理,及时发现处理无线电干扰,保证该频段RFID技术应用的平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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