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高频段频谱资源,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谱使用情况,并参考国际上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59-64GHz频段用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技术应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按照“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中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二、该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指标:
1、载波频率容限:500 x 10-6
2、天线端口输出功率限值:10dBm
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47dBm
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44dBm
3、带外发射限值(e.i.r.p): 57-59GHz及64-66GHz: -5dBm/MHz(有效值)
4、其他射频指标应满足“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中第二部分“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该频段设备在正常使用时不得对空间研究、地球资源探测、射电天文等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也不得提出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
特此通知。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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