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文件
苏无管[2006]180号
转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无线汽车防盗
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管理处:
现将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信无函[2006]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防盗 设备 频率 通知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2006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15份
信息产业部司局
信无函[2006]61号
关于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
随着家庭轿车的普及,人们对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提出了迫切需求。为满足此类无线电设备发展对频率资源的需要,提高频谱利用率,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率资源使用情况,现决定将409.7500MHz、409.7625MHz、409.7750MHz、409.7875 MHz、409.8000MHz、409.8125MHz、409.8250MHz、409.8375MHz、409.8500MHz和409.8625 MHz等10个公众对讲机频率同时规划为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的使用频率。
一、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的技术参数如下:
(一) 调制方式:F2D ;
(二) 有效发射功率:≤0.5 W (e. r. p) ;
(三) 发射频率容限:≤5×10—6 ;
(四) 发射机杂散辐射:≤50μW;
(五) 每次发射时间不超过15秒。
二、上述频率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使用无线汽车防盗系统还须遵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防盗 设备 频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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