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制和使用无线电台执照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文件
苏无管[2005]44号
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制和使用
无线电台执照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管理处:
现将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制和使用无线电台执照的通知》(信无函[2005]1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省取消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印制和发行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管理处立即取消收取无线电注册登记费。今后免费向设台单位发放《执照》。
二、各市管理处每年12月底以前将辖区内《执照》本年度发放情况和下年度所需各类《执照》数量报送省局频台处,以便为集中上报国家提前做好印制计划。
三、各市管理处所需的各类《执照》将由省局集中申领并发送到各市管理处。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电台 执照 通知
抄 送: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2005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17份
信息产业部司局
信无函[2005]12号
关于印制和使用无线电台执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设置和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的合法凭证。2004年11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综财[2004]87号,以下简称《通知》),2005年1月13日我局已将《通知》转发至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知》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无线电注册登记费。现将取消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后《执照》印制和发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立即取消收取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委托其他部门收费的,要通知受委托单位取消收取无线电注册登记费。今后免费向设台单位发放《执照》。
二、《执照》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执照》的印制和发行等具体工作委托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1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当年所需各类《执照》数量报送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以便提前做好印制计划。各类《执照》将直接发送到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执照》发放情况报我局综合处。
无线电管理局。联系人:聂筠青;联系电话:(010)-68366503。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联系人:朱林、李来刚、胡英贤;联系电话:(010)-68366508、68347626。
主题词:电台 执照 通知
抄送:各部委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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