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长 江 通 信 管 理 局

苏无管〔200870号

关于实施《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管理》的通知

南京、扬州、镇江、常州、泰州、南通、无锡、苏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长江南京、上海通信管理局: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船舶航运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等法规,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与长江通信管理局根据长江水上无线电管理的特殊性,经共同研究,决定对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实施联合管理,特制定《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船舶  电台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交通部长江无委办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2008年4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的管理,保障水上航运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长江船舶无线电台管理实际,特制定长江干线江苏段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一、船舶电台管理
        (一)航行于长江干线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和船舶安全通信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正确使用水上无线电通信频率、办理设台手续。严禁设置、使用违规无线电通信设备,严禁乱占、乱用水上无线电安全专用频率和恶意干扰正常通信,自觉遵守和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
        (二)设置、使用船舶无线电台必须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所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
        (三)南京、上海长江通信管理局各执法站点(江苏段),应严格执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对航行在长江干线(江苏段)未办理台站设置手续的船舶电台代行办理台站设置手续,代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已经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执照的船舶电台,长江通信管理局各执法站点不再重复办理电台执照。
        (四)江苏省无管局及派出机构对船舶电台代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南京、上海长江通信管理局各执法站点(江苏段)予以配合。
        (五)南京、上海长江通信管理局各执法站点(江苏段)应依法加强对船舶电台的管理和服务。定期将所办理的船舶电台资料及代收的频率占用费上缴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和沿江相关市管理处。
        二、船舶电台收费标准
        长江无委办按照国家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规定,对设置船舶电台的单位或个人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严禁违规收费。
        船舶电台收费标准:500总吨位以下的非制式船舶电台按移动台每年100元/艘;1600总吨位以下的制式船舶电台每年1000元/艘;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每年2000元/艘。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长江干线江苏段,国家颁发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办法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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